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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41类教育娱乐商标的异议,需要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资料
1. 异议申请书:应包含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详细阐述异议的理由和依据,并需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2. 身份证明:
如果是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如果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若由代理人或经办人提交申请,还需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二、证据材料
1. 异议理由书:详细阐述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具体理由和依据,可包括商标近似性、商标显著性、在先权利等方面的问题。
2. 在先权利证明:若异议是基于在先权利(如商标权、著作权等)提出的,需提供相应的权利证明文件。
3. 使用证据:如果认为被异议商标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通常这不是异议阶段直接要求的,而是在后续的撤销程序中可能需要。
4. 其他相关证据:根据异议的具体理由,可能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市场调研报告、消费者反馈、行业排名等,以证明异议的合理性。
三、法律依据
1. 相关法律法规:在异议申请书中应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如《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以支持异议理由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四、代理委托书(如有)
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还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送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其他注意事项
1. 证据编排:所有证据材料应编排目录及相应的页码,以便商标局审查。
2. 翻译要求:如异议材料中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材料将不作为异议申请材料使用。
3. 时间要求:异议人应在商标公告期满前提出异议申请,并密切关注商标局的通知和要求,按时提交相关材料。
总之,针对41类教育娱乐商标的异议申请,需要准备充分的资料,确保异议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并遵循商标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