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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类建筑修理商标异议流程及费用说明
一、37类建筑修理商标异议流程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如果某方对37类建筑修理商标的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将启动商标异议程序。以下是该程序的详细流程:
1. 提出异议
异议人需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商标注册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书面的商标异议申请。申请中需明确列出异议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2. 通知答辩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会将被异议商标的异议通知转交给被异议人(即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异议人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商标局提交答辩材料,对异议理由进行反驳并可能提供进一步证据支持其商标注册申请。
3. 审查与裁定
商标局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异议申请及答辩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审查过程可能包括证据核对、询问双方当事人等环节。审查结束后,商标局将作出是否准予商标注册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4. 复审
如果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裁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需详细阐述复审理由及新的证据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裁定。
二、费用说明
商标异议流程及结果可能会涉及一定的费用,主要包括:
1. 官费
异议人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时,需向商标局缴纳一定的官费。根据目前的规定,商标异议的官费标准为每件1000元。这笔费用用于支持商标局的审查工作。
2. 代理费
如果异议人或被异议人选择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处理异议事宜,则需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费。代理费的具体金额因代理机构、服务内容及案件复杂程度而异,一般在1500元至3000元之间不等。代理机构将提供包括撰写异议申请或答辩材料、与商标局沟通、协助收集证据等在内的全方位服务。
请注意,以上费用及流程可能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因此,在进行商标异议操作时,建议及时咨询商标局官方网站、专业律师或商标代理机构以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