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举措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在3日内补办的,可按100%加分比例修复对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
(一)适用于哪些失信行为?
适用于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扣分类失信行为,不适用于直接判D类失信行为。
(二)是否需要提出修复申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指年度评价,下同)的,纳税人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
(三)3日是否指工作日?
3日指自然日,非工作日也计内。
(四)能否举例说明新举措带来的好处?
A企业属期2025年4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期限为5月22日,A企业5月24日才申报,涉及税款2000元。首先,纳税信用评价系统会采集到该逾期申报失信行为并扣5分。
按现行纳税信用修复标准,纳税人30日内补申报可修复加回分4分。现在,新举措推出后,A企业符合3日内补办,按100%修复加分,即可加回5分。
举措二: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重新评价其及其关联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一)非正常状态纳税人的信用及其对关联方的影响?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非正常户纳税人直接判为D级,非正常户法人于认定非正常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会被关联直接判为D级。
(二)非正常户及其关联方纳税人信用修复条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规定,非正常户信用修复条件是“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非正常户法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信用修复条件是“非正常户纳税人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 D级的”。
(三)能否举例说明新举措带来的便利?
A企业2025年1月5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命中“040103.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指标即时判D。3月6日,A企业法人张三成立B企业,B企业成立后因命中“040104.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指标即时判D。4月5日,A企业解除非正常状态。按现行纳税信用修复规则,A企业解除非正常状态后,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方可修复不为D级。B企业需在A企业修复不为D级后,向税务机关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方可修复不为D。
现在,新举措推出后,A企业解除非正常状态后,系统将自动修复不为D级,并自动修复B企业不为D级。A、B两个企业均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