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和修复的区别

阅读:9 2025-04-23 09:19:30

一、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和修复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纳税信用补评

纳税信用补评适用于纳税人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或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不参与当期纳税信用评价而后上述情形解除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公告所列具体情形为:

1.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申请补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二)纳税信用复评

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纳税信用复评的受理申请时限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小贴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为助力新设立经营主体尽早提升信用级别,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也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税务机关在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信用级别。

(三)纳税信用修复

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

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8种情形: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4.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5.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被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6.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7.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8.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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