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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版权登记的撤回
撤回是指著作权人主动申请取消已完成的版权登记,通常基于自愿原则。
1.适用情形:①登记信息有误需更正;②作品权属发生变更(如转让、继承);③权利人自愿放弃登记。
2.程序要求:①提交申请:权利人需向登记机构提交书面撤回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原登记证书。②审核处理: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注销原登记并公告。
3.法律后果:撤回登记不影响著作权的原始权利,但后续维权时需重新举证权属。
二、版权登记的撤销
撤销是指登记机构或司法机关依职权或第三方申请,取消已生效的版权登记,通常因登记存在瑕疵或错误。
1.适用情形:①登记信息不真实;登记违反法定程序;②通过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定确认登记无效(如权属纠纷法院判定实际权利归属他人)。
2.程序要求:①依职权撤销:登记机构发现错误后可直接撤销,并通知权利人。②依申请撤销:第三方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登记不合法;登记机构核查属实后撤销登记;当事人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法律后果:撤销的登记自始无效,权利人需返还登记证书;恶意登记造成他人损失的,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事项
登记自愿性: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版权登记采取自愿原则,撤回或撤销不影响著作权本身(著作权自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
司法救济:若对撤销决定有异议,可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及时更新信息:权属变更后建议更新登记,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