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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办理税务信息确认
纳税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需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信息确认。
二、规范设置和保管账簿
纳税人应依法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记账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损毁。
三、合法使用发票
纳税人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四、及时备案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若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应依照相关税收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五、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六、按时、如实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按规定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七、按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履行扣缴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的依法代扣、代收税款行为。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九、及时报告涉税信息
如经营情况变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与纳税相关的信息,化、欠税情况、企业合并分立、大额财产处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