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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放固体废物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怎么计算?
答: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
三、符合什么条件的贮存量、处置量可以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扣除?
答: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四、符合什么条件的综合利用量可以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扣除?
答: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子免征环境保护税。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
五、进行纳税申报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答: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同时报送能够证明固体废物流向和数量的纳税资料,包括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等。
有关纳税资料已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采集且未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不再报送。
六、企业日常管理应注意哪些要求?
答:(一)准确计量。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
(二)台账管理。纳税人应当参照危险废物台账管理要求,建立其他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以及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接收转入等信息,并将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有没有负面清单?
答: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发物的排放量:
(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