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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惠内容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企业当年应纳税额足以抵免的: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二、享受条件
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统一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执行。
②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③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转让的受让方当年应纳税额足以抵免的: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转让的受让方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申报享受
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说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2018年版优惠目录所规定的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和执行标准。
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③《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