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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及政策施行时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中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施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如何判定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具体政策有哪些?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政策可在现行其他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看加享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此六税两费的其他优惠政策的,可鲁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延续执行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注意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