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

阅读:18 2025-07-01 09:14:51 来源:海南税务

一、哪些企业可享受?

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如何转让“零关税”原辅料?

“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转让。因企业依法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零关税”原辅料的,转让前应征“零关税”原辅料转让给得海关同意并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其中,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转让时,需补缴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转让行为,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零关税”原辅料及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三、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维修的原辅料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二)用于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三)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四)用于维修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进口的“零关税”游艇、自用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未征得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零部件不得挪作他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9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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