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注册公司名称规范要求如下:
- 组成结构:需包含行政区划(可省略,需符合条件)、字号(2个以上规范汉字,如“东方”)、行业/经营特点(与主营业务一致,如“科技”“贸易”)、组织形式(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用字规范: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繁体字等(除特定情形)。
- 禁止内容:不得含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党政军机关名称、淫秽/暴力/歧视性内容、误导性文字(如“国家级”)等。
- 特殊情形:
- 不得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国务院批准或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 不得与已登记/注销/变更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有投资关系除外)。
- 其他要求:名称需与组织结构一致(如合伙企业需标明“普通合伙”),且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具体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名称可用性,确保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