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筑服务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阅读:47 2025-08-11 09:23:58 来源:上海税务

政策要点

建筑服务的范围: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税率9%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简易计税:征收率3% 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注意: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事项

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建筑工程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预缴税款与申报

1.预缴地点: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预征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3.预缴税款与申报纳税:一般计税:税率9%预缴公式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x2%申报公式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x9%-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

简易计税:征收率3%预缴公式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x3% 申报公式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x3%-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注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减免税: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延长到2027年12月31日;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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