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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收到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需提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2.缴纳费用
需缴纳商标驳回复审官费1500元。
3.受理与审杳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不子受理并说明理由。
4.做出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5.司法救济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商标复审的常见类型
驳回复审:适用情形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
异议复审:适用情形对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如异议不成立,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无效宣告复审:适用情形对商标局宣告商标无效的决定不服。
撤销复审:适用情形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如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