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续三年不使用且无正当理由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适用条件:
- 时间要求:需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 使用证据:商标注册人需提供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实际使用商标的证据(如销售合同、广告宣传材料等),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限制等)。
- 法律后果:
- 商标专用权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
- 撤销后一年内,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二、成为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适用条件:
- 功能退化:商标因长期未使用或市场推广不当,演变为行业通用名称。
- 证据要求:需提交市场调查报告、媒体报道、词典收录等证明商标已丧失显著性的材料。
程序特点:
- 商标局需在9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补充说明
- 撤销与无效宣告的区别:
- 撤销:针对已注册但后续违规的商标(如三年不使用),属于行政程序;
- 无效宣告:针对注册时即违法的商标(如恶意抢注),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自始无效。
- 其他撤销情形:
- 自行改变注册事项(如商标图样、注册人名义)且拒不改正的,商标局可直接撤销。
如需申请撤销,可通过商标局官网或委托代理机构提交材料,具体流程可参考《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