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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途径
可自行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也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还能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材料
需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提交被申请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如网络搜索结果、市场调查报告等。
提供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申请要求
申请书应如实填写,不得擅自修改格式,要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名称、章戳(签字)应与身份证明文件一致,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
委托代理的,要正确填写代理机构相关信息并签字盖章。
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准确填写具体项目,用分号隔开;申请全部撤销则填“全部”缴纳规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需按要求缴费,申请按类别收费。
此外,若以“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为由申请撤销,需提交证明商标功能退化成为通用名称的证据材料,其他申请途径、材料要求等与“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