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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品目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适用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
简易计税
1.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差额计税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收优惠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2.学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3.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4.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5.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6.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7.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8.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9.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