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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先注册商标冲突争议
定义: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因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而产生的权利争端。
特点:需由在先注册人提出,争议商标需用于同类商品且标识近似。提出期限:自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二、违反禁用条款或恶意注册争议
定义: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或存在恶意注册行为。
特点:无提出时间限制,任何人均可主张。典型情形:如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或使用违反公序良俗的标志。
三、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争议
定义:他人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虽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注册,但可能误导公众并损害驰名商标权益。
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可跨类保护,即使未注册也可主张权利。
四、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争议
类型:
商标与商标冲突:如注册商标超范围使用或改变显著特征后与他人商标冲突。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将他人商标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并突出使用,或反向注册商标引发混淆。
商标与域名冲突:恶意抢注商标对应的域名,用于商业目的。
解决途径:需通过行政争议程序或反不正当竞争诉讼解决。
法律程序与应对
行政程序: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如无效宣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等。
司法途径:涉及权利冲突或侵权时,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权及赔偿。
总结:商标争议的核心在于权利归属与使用合法性,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争议类型,并依法选择行政或司法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