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企业这些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阅读:11 2025-09-15 09:17: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清晰界定哪些支出不能扣除,才能准确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名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