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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申请书中明确声明“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需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申请声明”栏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选项,明确商标类型为颜色组合商标,而非普通商标或其他类型商标(如指定颜色商标)。这步是颜色组合商标申请的前提,未声明则可能被认定为普通商标申请。
二、在“商标说明”栏详细列明颜色信息和使用方式
颜色名称与色号:需准确注明构成颜色组合的具体颜色名称及对应的色号。色号是颜色的标准化标识,能避免颜色理解的歧义,确保商标审查的一致性。
商标使用方式:需说明颜色组合在商品或服务上的具体使用方式。使用方式是颜色组合商标的重要特征,需清晰描述颜色之间的排列、比例、位置关系,便于审查员判断商标的显著性和与商品的关联性。
三、规范提交商标图样
图样形式:商标图样需为“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
其中,图形轮廓仅用于展示颜色在商品/服务上的使用位置,不属于商标构成要素,必须用虚线绘制。
图样规格:图样需清晰、便于粘贴,长和宽应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若同时提交着色图样与黑白稿,黑白稿需另行制版,用于审查过程中的备用比对。
四、遵守商标注册的一般性要求
显著性要求:颜色组合需具备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不能是行业通用的颜色组合。若颜色组合通过长期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可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其显著性。
非功能性要求:颜色组合不能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功能性颜色组合无法获得注册。
不违反禁用条款:颜色组合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禁用规定。例如,使用与“中国国旗”红黄颜色组合近似的颜色,可能被认定为禁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