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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用条件:注册商标自注册公告日起满三年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撤销。例外情形(正当理由):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性限制(如行业整顿):破产清算: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举证责任:商标注册人需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否则商标将被撤销。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注册信息
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等显著特征,或者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联系方式等其他注册事项,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商标局可撤销其注册商标。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未备案
商标转让需签订协议并向商标局申请备案,否则视为无效转让。未备案的转让行为可能导致商标权归属争议,情节严重的将被撤销。
四、注册商标成为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
认定标准:商标因长期滥用或第三方不当使用,退化为行业通用名称;需证明相关公众普遍以该名称指代一类商品。
撤销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撤销,商标局需9个月内作出决定。
五、恶意抢注或争议撤销
适用情形:恶意复制、摹仿他人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程序: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自商标注册后5年内申请撤销撤销的法律后果
权利终止:商标专用权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
年隔离期:撤销后1年内,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不予核准。
提示:商标权人应定期监控商标使用情况,避免因疏忽导致撤销。若收到撤销通知,需及时举证或通过复审程序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