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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理由驳回
违反禁用条款:标志本身涉及国家名称、国旗、国、军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标志等,或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通常也不得作为商标。
缺乏显著特征:申请注册的商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三维标志的注册限制: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对理由驳回
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且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依据在先申请原则/在先注册原则予以驳回。
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
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在非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或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实务判断与应对要点
先做在先近似检索(官方商标网等),重点排查同类/类似群的核心项目与主要识别部分;
发现障碍时,可通过购买/许可在先商标、对在先商标提出“撤三”、或分割注册(文字/图形分开申请)等方式化解风险。
属于绝对理由的驳回(如第十条、第十一条等),复审成功率通常较低,更应调整标志或指定项目后再行申请;属于相对理由的驳回,结合在先权利状态、实际使用与证据,评估驳回复审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