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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税的认定范围
被列为欠税的情形,核心是纳税人超过法定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税款。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5类情形
已申报但未按期缴纳: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延期期满仍未缴纳: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长的期限届满后,纳税人仍未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查补税款未按期缴纳:经过税务检查,税务机关已查定纳税人应补缴的税额,但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税款。核定税额未按期缴纳: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后,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其他未按期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发生的其他所有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重要补充说明
公告范围扩大:新办法明确规定,上述“税款”包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对于已缴纳的欠税所对应的税款滞纳金,也将与欠税本金一并公告。
适用对象:上述规定主要针对纳税人。此外,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也参照此办法执行。
不公告的特殊情形:在特定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不进行欠税公告。这主要包括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已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已宣告破产或解散并经法定清算注销的企业所欠税款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