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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南注册企业时,合伙人与股东的法律地位、权责及适用场景存在本质差异,直接影响企业治理和风险承担。以下是结合海南自贸港政策的深度对比分析:
一、法律主体资格差异
| 维度 | 合伙人 | 股东 |
| 适用企业类型 | 合伙企业(普通/有限合伙)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律依据 | 《合伙企业法》 | 《公司法》 |
|
海南政策侧重 |
基金、创投企业享受税收穿透 | 高新技术企业享15%所得税优惠 |
二、责任承担方式对比
1. 合伙人责任
普通合伙人(GP):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财产可被执行)
海南案例:三亚某旅游开发GP因项目亏损被追偿个人房产
有限合伙人(LP):
仅以出资额为限担责,但不得参与管理(否则可能丧失有限责任)
2. 股东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以认缴出资为限担责(海南认缴制下未实缴部分仍需补足)
海南特殊风险: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如公私账混同)可能被“刺破面纱”追责
三、权益分配机制区别
| 权益类型 | 合伙人 | 股东 |
| 利润分配 | 按协议约定(可不均分) |
按实缴出资比例(章程另有约定除外) |
| 决策权 | GP有绝对管理权,LP无表决权 | 按持股比例表决(同股同权) |
| 退出机制 | 退伙需全体合伙人同意 | 股权转让相对自由(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四、海南自贸港政策适配性
1. 合伙人企业优势
税收穿透:
海南创投类合伙企业利润直接穿透至合伙人,避免双重征税(企业所得税+个税)
示例:海口某QFLP基金通过合伙架构,综合税负降至20%(公司制需40%+)
灵活出资:
可用劳务、专业技能出资(股东仅限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2. 公司制股东优势
政策挂钩:
享受海南15%企业所得税需为公司制(合伙制不适用)
融资便利:
海南上市公司股东可通过“QFLP”通道实现外资退出
五、选择建议
选合伙人模式当:
从事风险投资、私募基金
需要税收穿透且接受无限责任(如家族资产管理)
存在劳务/资源入股需求(如海南文旅项目开发)
选股东模式当:
经营高新技术、跨境电商等需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产业
计划上市融资(海南自贸港上市公司享受分阶段奖励)
希望风险隔离(股东责任有限)
六、海南实操注意事项
合伙协议vs公司章程
合伙企业需在《合伙协议》中明确GP/LP权责(海南要求备案至市场监管局)
公司章程可通过“海南e登记”平台一键生成
外资准入差异
外资股东在负面清单外行业可100%控股
外资GP需满足“金融类企业”特殊资质(海南自贸港放宽QFLP管理人条件)
封关后变化
2025年后离岸合伙人可能享受更宽松的外汇管制政策
总结:海南合伙人适合“高风险高收益+税筹优先”项目,股东制适合“规模经营+政策套利”企业。建议根据行业特性选择架构,并咨询海南本地律所(如海南省律师协会备案机构)设计协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