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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主体与基本要求
转让标的:转让申请可针对已注册的有效商标或有效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
主体资格:转让人:必须是商标的注册人,且其名称等信息需与商标档案记录一致。若注册人已变更名称,需先完成商标名义变更申请。受让人:必须满足《商标法》第四条对商标注册申请主体的资格要求。
共同申请:商标转让必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双方均为申请人。核心实体条件一并转让原则:为防止混淆,转让人必须将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井转让。此原则也适用于其名下领土延伸至中国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以及已作出实质审查结论(如初步审定)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申请。
禁止导致混淆或不良影响:以下情形的转让通常不予核准
①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但受让人不具备法定资格和资质。
②转让含有地名的商标给该地区以外的受让人,且该商标与商品产地联系紧密,易使公众对产地产生误认。
③转让含有企业名称的商标给其他企业,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
④转让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
⑤申请人存在大量国积商标井无正当理由多次分散转让,且不能提供使用证据或说明使用意图。
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商标转让行为不应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例如被许可人、在先曾申请转让但未被核准的受让方等的权益
特殊类型商标的附加要求
对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除基本要求外,还需提交额外材料:
集体商标:需提交转让后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及商标转让合同等。
证明商标:需提交转让后的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受让人监督检测能力证明及商标转让合同等。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让人应为非营利性组织,且需提交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及同意受让人监督管理的批准文件,以及受让人监督检测能力证明等。
其他注意事项
权利状态风险:受让人应充分评估风险,例如已注册商标可能因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已质押的商标转让需质权人书面同意;被法院查封的商标转让需法院书面同
意。
在先许可: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