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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办理依据
适用于已注册商标或已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地址/联系地址发生变化的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如属于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导致的主体或权利转移,应办理商标移转(转让)而非地址变更。
办理地址/联系地址变更时,通常无需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但若同时办理“注册人名义”变更,则需提交名称变更证明。
申请材料与填写要点
必备材料:①《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③如委托代理,提交《代理委托书》。
填写要点:申请书须机打或印刷;“变更前地址”务必填写;名称与地址可同时变更;多次变更可一次性直接变更至最新信息;如为共有商标,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变更的声明。
时限: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现场/网上提交即完成受理,后续核准时间以商标局审查为准。
结果:核准后核发《变更证明》;未注册的申请变更核准后核发《核准通知书》。
如被补正/不予核准,商标局将发出相应通知书。
提示
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原则上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不再使用的商标可办理注销。
变更申请被要求补正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否则可能被视为放弃或不子核准。
办理联系地址变更与注册人地址变更所需材料基本一致,通常无需提交地址变更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