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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资格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国大陆的公民、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均可申请。外国人或企业需通过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标志本身的条件
非禁用标志: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禁止性规定(如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带有民族歧视、欺骗性的标志;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
非通用名称或描述性标志:不得仅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示商品功能、质量等特点。
不与在先权利冲赛
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包括已注册的商标、著作权、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需通过商标局审查和公告期异议程序确认无冲突。
禁止恶意抢注:明知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抢先注册(《商标法》第32条)。
商标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商标需具备独特性和识别性。
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需通过长期使用证明其可区分性,
指定使用范围与分类
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45类:商品34类、服务11类)选择并按类申请,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为服务商标。
申请书中应明确指定类别与具体商品/服务项目,后续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
程序性要求
审查流程要点:提交后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补正)→缴费后进入实质审查 →符合规定的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3个月)→期满无异议核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
在先权利与近似性: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相冲突的,将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