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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使用不当被撤销
自行改变商标或注册信息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擅自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经责令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可能被撤销。
自行转让商标
不通过法定程序,私自转让注册商标,经责令后拒不改正的,可能被撤销。
连续三年未使用(“撤三”)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局会通知权利人限期举证,若期满未能提供有效使用证据或正当理由,则予以撤销。
商品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
若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低劣、以次充好,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的可被撤销。
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
商标在市场中退化为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撤销。
⚖ 因注册不当被撤销
这类撤销针对的是注册时就存在的问题,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在先权利。
违反禁用条款或以不正当手段注册
已注册的商标若使用了法律禁止的标志(如有害公序良俗),或是以欺骗、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局可主动撤销,或任何单位、个人均可请求撤销。此类撤销通常不受五年时效限制。
侵犯在先权利或恶意抢注
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如驰名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因以下原因请求撤销:
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易致混淆。
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其利益。
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抢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
商标含地理标志,但商品并非源于该地且误导公众(善意取得除外)。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企业名称权),或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注意:对于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