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责任公司(含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 股东人数限制:50人以下(《公司法》第24条)。
- 特殊类型:
- 一人有限公司:仅1名股东(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
-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为单一主体(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2. 股份有限公司
- 发起设立:发起人需2人以上200人以下(《公司法》第78条)。
- 上市后:股东人数无上限,但需符合证券交易所的公众持股要求(如流通股比例等)。
3.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企业:无法律强制限制,但实践中通常少于50人。
- 有限合伙企业:由2名以上50名以下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法》第61条),至少1名普通合伙人(GP)和1名有限合伙人(LP)。
4. 特殊类型企业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5人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5条)。
- 私募基金/投资类企业:
- 契约型基金:无明确人数限制,但需符合合格投资者规定。
- 有限合伙型基金:通常不超过50人(参照合伙企业规定)。
- 公司型基金:股东不超过200人(需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监会规定)。
注意事项
- 法律依据:股东限制主要基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行业监管规定。
- 行业差异:金融、证券等特殊行业可能另有规定(如私募基金需遵守中基协规则)。
- 海南政策优势:部分领域在海南可能享有更宽松的试点政策。
建议根据具体企业类型和业务需求,咨询海南市场监管局、金融局或专业法律机构,确保合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