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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类应税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取得的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咨询、餐饮住宿、中介代理、旅游娱乐等劳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因持有股权、股份等权益性投资而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等分配所得。
利息收入
提供资金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如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
租金收入
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特许权使用权取得的收
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赠与。
其他收入
除上述八类外,税法规定应征税的其他所得,如资产溢余、逾期押金、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益、违约金、汇兑收益等。
核 心 要 点
征税范围全国统一
海南企业原则上需按国家统一规定,对上述九大类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不改变范围
海南的15%低税率、境外所得免税等政策,是在应税收入的基础上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并非扩大或缩小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