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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司注销时,账上剩余资金(含银行存款、现金等)的处理,需严格遵循“先清偿、后分配”的法定顺序。
公司财产在按以下顺序清偿完毕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支付清算费用
包括公告费、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清算组办公费等与清算直接相关的支出。
支付职工债权
结清所欠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用及法定经济补偿金等。
缴纳所欠税款及社保费
向税务机关结清所有欠税、滞纳金和罚款,并结清社保相关费用。
清偿公司债务
按有无担保区分,依次偿还银行贷款、供应商货款等普通债务。
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完成以上所有步骤后,剩余资金方可视为“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
通常按各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若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书面约定且不违法,可按约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
按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特殊股东类型
成立清算组并公告
成立清算组,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上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公示期45日)。
清理资产与债权债务
全面清查公司资产、应收应付款项,催收债权,清偿债务。
税务注销
在“海南电子税务局”办理税务注销,结清所有税款、社保费等,取得**《清税证明》**。这是办理工商注销的必要前提。
制定清算方案并分配资金
清算组制定包含资金分配的《清算方案》,经股东会确认后执行。分配时,应通过公司对公账户转账至各股东账户,并备注“公司注销分配款”,严禁转入个人账户。
办理后续注销手续
依次办理工商、社保、银行账户的注销,最后销毁公司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