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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违反禁用条款
商标含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即使已使用也可能被驳回或无效。
国家象征: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
欺骗误导: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
不良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如格调不高的用语
地名限制: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或易造成产地误认的知名地名。
02 与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的权利相冲突,是驳回的主要原因之一
商标近似: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在先商标,在文字、读音、图形等方面近似,易造成混淆。遵循“申请在先”原则。
恶意抢注: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作品名称、姓名权等,仍抢先注册,损害他人在先权益。
03 缺乏显著性
商标无法有效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
通用名称:仅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如“盘”、“啤酒”
描述性词汇: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
过于简单:设计过于简单、普通的标志,如单一颜色、普通几何图形。
常用短语:常见的广告语或描述性短语。
04 申请文件或程序问题
因申请流程不规范,可能导致不予受理或被驳回。
文件缺失:缺少申请书、图样、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必要文件。
填写不规范:未使用规范书式、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人信息不一致等未缴费或补正:未缴纳规费,或未按期按要求补正材料。
05 其他客观因素
检索盲期:商标数据库录入存在时间差,新提交的申请可能暂时查不到,与之后录入的近似商标冲突而被驳回。
审查主观性:不同审查员对“近似度”、“不良影响”等判断存在细微差异,可能导致结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