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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绝对理由(由商标局主动宣告或任何人可请求
违反禁用条款
含国家名称、国旗、宗教标志等(《商标法》第十条)
含虚假地理标志或误导性标志(如“有机”但未认证)
缺乏显著性
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
注册手段违法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02相对理由(需利害关系人申请,一般5年内提出)
侵犯在先权利
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近似
侵犯著作权、姓名权等(如未经许可使用名人姓名)
恶意抢注
抢注未注册驰名商标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囤积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商标法》第四条)
注:恶意注册案件中,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不受5年时限限制无效宣告成功率高度依赖证据。相对理由需重点提供在先使用、知名度、合同关系等证据链;绝对理由需提供商标违反公序良俗或缺乏显著性的客观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