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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这类个人无论其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有住所”通常指的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这些个人需要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申报纳税。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他们需要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365日。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年的个人,他们仅需要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海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这两类人需要就其从中国境内和(或)境外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申报纳税。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其纳税义务还取决于其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和所得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