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是增值税税收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已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以下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纳税人从销售方购买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如果销售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纳税人可以凭此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纳税人从境外进口货物时,需要向海关缴纳进口增值税。海关会开具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可以凭此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
-
购进农产品:
-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如果销售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则纳税人可以凭此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如果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凭其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 对于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纳税人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如果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则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
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 如果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个人处接受应税服务,并且该服务在境内发生且未通过境内机构或个人代理,纳税人可以凭从境外取得的合法凭证(如解缴税款完税凭证、发票等)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抵扣操作流程
-
取得合法凭证:
- 纳税人需要确保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是合法有效的。
-
认证或勾选确认:
- 纳税人需要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或勾选确认,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
申报抵扣:
- 在申报增值税时,纳税人需要在纳税申报表中正确填写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内容,并提供相应的凭证和资料。
-
留存备查:
- 纳税人需要妥善保管取得的合法凭证和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进行核查和审计。
综上所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纳税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抵扣的合法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