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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的税务处理中,存在一些特定的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以下是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整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形: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列举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形并非全部,税法还可能规定其他特定情形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申报和抵扣时,应严格遵守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操作。同时,对于存在疑问或不确定的情形,应及时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以获取准确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