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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在法律保护上存在多方面不同:
保护范围:普通商标仅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享有专用权,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通常不构成侵权;驰名商标不仅能获得同类保护,还能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获得跨类保护,防止他人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误导公众。
认定方式:普通商标通过商标注册申请,由商标局进行审查和核准;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当事人请求及相关因素进行认定,如商标的知名度、使用持续时间、宣传情况等。
保护力度:对于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法律打击力度更大。例如,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普通商标一般不涉及此类跨领域的保护。
使用限制: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等商业活动中;普通商标无此限制,可正常用于宣传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