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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在企业所得税缴纳上有何特殊要求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简称汇总纳税企业)。
注意:不管会计上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都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有例外:如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石油化工、中国邮政等,这些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铁路运输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也不适用本办法。
哪些分支机构需要就地缴纳,哪些不需要就地缴纳?
二级分支机构需要满足:(1)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
(2)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以下五种情况。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