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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注册为商标的标志类型
文字(含汉字、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数字等组合,如“阿里巴巴”“1688”);
图形(几何图形、自然图形、抽象图案等,如“苹果”logo);
字母(大小写字母组合,如“IBM”);
数字(单独数字或组合,如“58同城”);
三维标志(商品形状、包装等立体标识,如“可口可乐”瓶身造型);
颜色组合(两种及以上颜色的组合,如“蒂芙尼蓝”);
声音(如“恒源祥,羊羊羊”广告音);
上述要素的组合(如“文字+图形+颜色”的组合商标)。
二. 特殊情形
地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不得注册,但具有其他含义(如“凤凰”既是地名也是品牌名)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仅表示商品通用名称、质量、原料等特点的标志缺乏显著性,不得注册;但经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的除外(如“五粮液”从通用名称变为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