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不属于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阅读:56 2025-08-05 09:24: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所在行业不允许加计扣除

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前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2.不属于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

从活动类型来看,以下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
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从活动阶段看,以下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

(1)为生产进行的工业设计不属于研发活动。

(2)为产品流程而进行的工业工程和工装准备不属于研发活动。

(3)为新产品、新工艺全面测试及随后进一步的设计和工程化以外的试生产活动,不属于研发活动。

(4)“反馈”研发(指一项新产品或者新工艺转到生产部门后,仍然存在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中一些可能需要进一步开展的研发活动)

以外的售后服务和故障排除,不属于研发活动。

与研发项目不直接相关的专利与许可证工作,不属于研发活动。公共检验控制、标准与规章的执行,不属于研发活动。

与研发无关的科技服务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

以下科技服务活动不属于研发活动:

(1)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安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装、施工、监理等服务,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提供的服务除外:

(2)描晒复印图纸、摄影摄像等服务;

(3)计量检定单位提供的强制性计量检定服务;

(4)理化测试分析单位提供的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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