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与商标无效的区别有哪些?

阅读:67 2025-08-04 15:06:36

一、适用情形对比

商标撤销的常见情形

连续三年未使用(“撤三”):商标注册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核准类别上实际使用满3年(需他人主动申请撤销)。

丧失显著性:商标因不当使用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未按期续展:商标10年有效期届满后,未在宽展期(6个月)内续展,商标局主动撤销。

商标无效的常见情形

绝对理由(违反禁止性规定):使用国旗、红十字等禁用标志(《商标法》第10条);缺乏显著性。

相对理由(侵犯他人权益):恶意抢注他人在先商标或驰名商标(第13、15条);侵犯他人著作权、姓名权等(第32条)。

二、程序与法律后果

商标撤销

启动主体:任何人可申请“撤三”;商标局依职权撤销未续展商标。

举证责任:申请人需初步证明商标未使用;注册人需提供使用证据。

法律后果:撤销后商标权终止,他人可重新申请注册。

商标无效

启动主体:商标局依职权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侵犯在先权利需5年内提出)。

举证责任:无效宣告申请人需证明注册违法或侵权事实。

法律后果:商标权自始无效,需返还侵权所得;恶意注册者可能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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