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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己登记或保留名称的冲突
与登记机关已登记或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名称相同,不予通过。
与已登记或在保留期内的名称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亦按“相同”处理: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的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字号、行业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或组织形式不同。
以下情形也视为冲突(同行业)
与注销未满1年的同行业名称相同;
与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与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注销的同行业名称相同。
二、相同与相近的判定标准
系统判定为“相同”的典型情形:
名称完全相同;
仅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
字号+行业相同,但行政区划或组织形式不同。
系统提示为“相近”的典型情形(同行业);
字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例:地产/房地产/置业);
字音相同,行业相同或内容相同;
字号相互包含;
部分字音相同;
不含行业或用“实业/发展”等表述的行业,与同类别名称的字号相同或字音相同/包含。
三、禁限用字词与特定业务用词
不得含有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的内容与文字。
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革命家、知名烈士、范的姓名。
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有投资关系或经授权且使用其简称/特定称谓的除外):不得含有另一个商事主体的名称(有投资关系或经授权且使用其简称/特定称谓的除外)。
不得使用驰名商标被保护规范汉字作同行业字号(取得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字号不得含“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误导性用语;不得以外国国家(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
四、名称争议处理与救济
若他人已登记名称与您名称相同或近似并侵害您的合法权益,可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名称争议裁决(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登记机关自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必要时先行调解;调解不成,一般在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被申请人自收到通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寻求进一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