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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能否获准商标注册,需结合显著性、合法性及使用情况综合判断。
一、审杳要点
显著性:广告语若由常见描述性词汇构成,通常缺乏区分来源的能力;先天不足可依靠大量、持续、规范的使用建立与品牌的唯一对应关系,形成后天显著性。也可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组合,使整体具备显著性。显著性还与指定商品或服务类别相关,同一句话在不同类别上的可注册性可能不同。
合法性:不得带有欺骗性或误导性的描述(如直接宣称功能、质量、主要原料、用途、数量等),否则易被驳回或撤销。涉及公共健康、功效等敏感领域尤需谨慎。
禁用情形:不得含有《商标法》第十条所列的绝对禁注内容(如与国家标志近似、带有民族歧视、带有欺骗性等)。
在先权利:不得与他人在先已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在先商标、著作权、企业名称等)相冲突。
二、申请策略
申请策略:在广告发布前或发布初期尽快递交,降低被抢注风险;做好近似检索与类别布局(核心类别+关联类别)。
证据留存:系统留存首次使用时间、持续投放与传播、销售数据、媒体报道、获奖与裁判等证据,用于证明后天显著性与知名度。
使用规范:获准后规范标注,避免将商标当作通用宣传语使用,以免被以缺乏显著性/不规范使用为由提出无效宣告或行政处罚。
备选路径:对独创性较高的广告语,可同步考虑著作权登记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形成多维度保护网。
总结:广告语注册商标需重点提升显著性,避免误导性内容,并合理选择申请策略。成功案例表明,通过组合设计、长期使用或突出独创性,广告语可成为有效商标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