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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用材料与情形对照
使用自有房屋: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房产证);属于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使用租赁房屋: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与租赁合同;属于住宅的,还需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以下情形可免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仍需提交相应佐证)提交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属于旅馆、宾馆房间的,提交旅馆/宾馆营业执照复印件;
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内场所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无法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按下列情形替代:
已竣工未取得证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用途证明文件;
其他未取得证的,提交住建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经开区/园区/科技园等)、居(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且证明应载明房屋已通过安全鉴定。适用对象为在海南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含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二、特殊场景补充材料
租(借)用宾馆、酒店房间:提交租(借)用协议和宾馆/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租(借)用市场铺面:提交租(借)用协议和市场经营管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租(借)用军队房地产: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或部队房管部门证明材料。
使用集中办公区/孵化器地址(“一址多照”):提交园区管理单位出具的集中办公区登记地址证明/入驻协议等,由园区按统一规范提供并管理。
在产业园区申请集中办公区地址:园区按管理办法审核并出具地址证明后用于登记。
三、不得作为住所的情形
违法或危险建筑、超期临时建筑、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
列入禁设区域目录的场所。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已在上述建筑内登记的,应及时变更住所。
四、办理提示
是否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由登记机关按情形审核;不适用时按上文对应材料提交。
同一地址可用于母公司与控股/参股公司、同一投资者直接投资企业、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产业园区可设集中办公区供入驻企业统一登记使用。
涉及餐饮、医疗、教育等行业,除地址证明外,还需按专项规定办理许可/备案后方可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