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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估成本要在当年度扣除,最晚何时取得发票?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也就是说,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违缴期结枣前(次年5月31日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2.暂估成本一直没有取得发票,在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调整?
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仍然没有取得暂估成本对应的发票,则暂估成本不能在当年度税前扣除,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否则面临虚列成本费用的风险。
3.汇算结束后取得暂估成本的发票,如何处理?
税法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暂估成本的发票,应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抵扣或臾请退税。
3.因对方注销等情况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办?
因交易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 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