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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①个体工商户业主 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③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④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 ⑤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需申报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汇算时间: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 31日前完成。
申报地点
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计税依据
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使用报表
办理单一来源经营所得的年度汇算需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需分别填写 B表进行汇算后,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
申报渠道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税 App
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税服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