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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核心
判断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采用“整体比对+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并在隔离观察状态下进行。需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商标的保护范围越大,近似判断标准越严格。
二、商标相同的判断标准
商标相同是指两件商标在视觉效果(文字、图形、组合等)或听觉感知上完全相同或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文字商标: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一致,或仅有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间距、颜色等细微差别。
图形商标:构图要素、表现形式(如线条、形状、色彩搭配)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组合商标: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排列组合方式基本相同,整体视觉和呼叫无显著差异。
三、商标近似的判断维度
商标近似是指两件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构图、颜色,或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有特定联系。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文字商标近似
字形近似:文字的外形、结构相似。
读音近似:文字的读音相同或相近,且字形或整体外观近似。
含义近似:文字构成或读音不同,但含义相同或近似。
图形商标近似
构图与外观近似:图形的形状、线条、色彩搭配等视觉元素相似。包含显著部分:包含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显著性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
组合商标近似
组合商标需同时考虑文字与图形的近似性
四、判断时的关键考量因素
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指普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服务时的普通注意程度。
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显著性强的商标或知名度高的商标,近似判断标准更严格。
商品/服务的类似程度:若商品/服务属于同一类似群组,近似判断更严格;若属于不同类别,即使商标近似,也可能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