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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可以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定,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支付的赞助支出不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个体工商户每月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5.个体工商户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